
2009年,一位先生受到邀请,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的产说会,会上说有一款很好的分红险,每年9800交10年炒股配资开户官网,15年后一次性能拿15万多,比存款收益高。

这位先生就心动了,于是买了一份,转眼间15年过去了,到了2024年满期,保险公司一次性打给先生11万,没看错就只有11万!
这下先生就坐不住了,我差不多10万保费放在保险公司那15年,竟然才拿回来11万,也就是15年才赚了1万多,哪怕银行存款都没那么低吧?
然而这时保险公司却说,您买的是分红险,分红利益都是不确定的,当时你也签了字了。
那先生这才发现被忽悠了,但好在先生竟然还保存着15年前参加产说会的宣传单,里面写了每年9800,交10年,15年后一次性有15万多,本利双收,而宣传单上也没有说这个15万多是不确定的。
然后保险公司却说,宣传单不能说明什么,我们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算出来的11万没有错,先生忍无可忍,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
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宣传单上演示,给付15万多,而不是11万,很快一审开庭,面对先生手上的宣传单,保险公司说这上面一没有公司盖章,二 没有销售人员签字,所以不认可真实性,这是假的。
于是先生就申请证人,即15年前带着自己参加产说会,卖给自己保险的那位业务员。
面对先生手上的宣传单,业务员说这宣传单是公司做的,具体我记不清了,包括分红的不确定性,该说的当时都跟先生讲过。

但法官注意到了关键,业务员承认这份宣传单是该保险公司做的,那么宣传单上这个预期满期金15万多也没有写是不确定的。
那么先生根据宣传单投保,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个15万多是能拿到的。
即便保险公司让先生后来又签署了其他文件,也不足以证明当时就有解释过,这保险条款跟宣传单上的差异,因此宣传单就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保险公司具备约束力。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宣传单上的金额15多给付先生,收到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一审仅凭业务员的一面之辞就认为宣传单是我公司做的,这是错误的,我公司不承认有这么个东西。
即便退一步讲,就算是我公司做的,那宣传单上又没有写先生的名字,而且保障信息也跟先生实际签的保单有所出入。
所以宣传单只是宣传材料而已,不属于书面承诺,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上诉二审请求改判,只需按11万给付。

二审法院在一审的基础上,二审还查明了这位先生显示只是高中文化,不懂投资。
可是根据2009年原监管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一文中,关于展业行为要求有规定,销售人员应询问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并根据客户的背景等推荐合适产品。
法官便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有询问过客户这些,可保险公司说时间久远,无法提交。
因此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并没有了解先生的过往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这份工作要求里还规定了销售人员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材料。
不得自行手写或制作,再加上业务员也作证,宣传材料是该保险公司发放的。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7条,金融消费者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的,应当将该宣传资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宣传册里,写了15年后的满期金为15万多,到期了就该给付15万多,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顾本案,先生竟然保存着15年前的宣传材料,这本身是很不容易的。
但是真正的关键在于,当保险公司拒绝承认,认为宣传材料是假的时候,多亏了当年的业务员站出来,说这就是保险公司给的,这才让法官认定宣传材料是真的,而不是先生自己捏造的。
先生这才获得了赔偿,这就让人想到,如今很多人自己在网上买保险。

买的时候看到的宣传页面长这样,可如果等若干年后,发现结果跟当初展示的不一样,那么哪怕手上有截图有录像,只要保险公司像本案这样统统不认,客户又该何去何从呢?
又有谁能帮忙作证呢?
或许这也值得我们思考吧......炒股配资开户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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